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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费用报销事项说明

发布日期:2020-06-06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

1、医保报销:根据《关于印发新余高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公司员工门诊看病首诊医院为校医院,门诊费用的65%由高新区医保局承担报销,门诊费用的35%由员工自付,其他医院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2、员工在学校投保的员工平安保险不能报销门诊费用。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

1、医保报销:员工在家患病住院或在新余住院的医药费可以按照新余高新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规定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

2、员工在学校投保的员工平安保险报销:员工在家患病住院或在新余住院的医药费可以按照员工购买的《员工平安保险》有关条款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还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

三、办理时间: 

每周二上午9---1130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受理员工自购的员工平安报销报销事宜;地点:员工事务中心二楼大厅

每周二上午和下午受理新余高新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地点:员工事务中心二楼大厅

四、说明:

员工在校期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新余市政府出资购买,无需员工缴费(目前为每年260元)。